本標準依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6.29
廢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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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左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嚴重畸形,致無勝任能力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癒者。
三、精神異常者。
四、患有梅毒未經有效治療者。
五、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痲瘋病者。
六、高度視力障礙或高度聽力損失或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無勝任能力者。
體格檢查表,由考選部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全文共 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06.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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