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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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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3 年 07 月 01 日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17–18
共 2 條
第 17 條
開啟 ›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18 條
開啟 ›
本會原則上每星期召開主管會報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秘書、各組室主管出席,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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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責
§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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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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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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