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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17–182

17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18
本會原則上每星期召開主管會報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秘書、各組室主管出席,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