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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2–165

12
本會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覆及授權代判事項。 二、關於專案之協調、研辦事項。 三、關於重要文件之處理及研擬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授權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注意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13
本會組長、室主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聯繫、協調、執行事項。 二、關於主管業務工作之分配,及所屬人員之領導、監督、考事項。 三、關於業務計畫及文稿之初核或核定事項。 四、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及主任委員授權決定或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14
本會專門委員、秘書、稽、技正、專員、技士、組員、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15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16
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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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