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覆核及授權代判事項。 二、關於專案之協調、研辦事項。 三、關於重要文件之處理及研擬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授權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注意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2條規定了本會主任秘書的權責範圍,包括文稿覆核、專案協調、重要文件處理、代理事項授權、決定分層負責事項、提請主任委員注意重要事項等。根據此規定,主任秘書在主任委員的授權下,負責處理本會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最新版本 舉例:例如在第五點中,規定了主任秘書有權決定分層負責的事項,這樣的權限在實務中可以用來解決屬下的事務,而不需一再諮詢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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