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 異動日期:99 年 03 月 2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置顧問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或訓練進修制度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擔任。
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顧問對於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