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3.25
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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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顧問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或訓練進修制度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擔任。
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顧問對於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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