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為提高公務人員任審、遴審、考績、考成、保險、退休、撫卹等案件之處理效率及簡化文書表報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前條業務之處理程序,應用書表及辦理期限,除各有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各級人事機構核轉銓敘案件,應依各有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檢齊表件並嚴予查核,如發現有錯誤遺漏或不合法定資格時,應即發回更正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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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3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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