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5.11

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法規內文為表格或附件形式,完整內容請參閱主管機關公告來源。

一、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所屬中央主管機關 (不含行政院及其 所屬機關) 人事主管人員之考績有所準據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二、平時成績考核項目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除由所在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外,本部對於左列事項,並應適時查核登記: (一) 各人事主管機關,應根據人事管理條例第四條職掌及所在機關處務規程有關事項,製作全年工作計畫,於每年元月卅一日以前報本部核備。 (附表一) (二) 工作計畫之執行,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擬具工作報告,分別於六月卅日及十二月卅一日前報本部核備。 (附表二) (三) 前項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於送達本部後,本部主管司應會由本部有關單位,依據業務職掌,就內容績效等項切實查核,提供意見。主管司依據上項意見,並審核填報時效,擬定等次,適時登記 。(附表三) (編 註:附件一~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27704-27706 頁)

三、本部各業務單位,對於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及人事主管人員工作績效、獎懲等,應適時記錄。 (附表四)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27707 頁)

四、前條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得配合「銓敘部視察辦法」第四條規定,舉辦定期視察。

五、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年終考績,本部除依法並參考所在機關主管長官考核意見辦理外,前項平時成績考核資料,應提供本部考績委員會核議。

六、本辦法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