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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二 章 員額編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員額編制
  1. 各級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檢附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請單及有關資料層報總處核定。但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由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機關(構)、學校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
  2. 各公營事機構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免層報總處核定;其中所在公營事業機構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主計機構,由總處依據考試院備查之機構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
  1. 下列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一、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 二、鄉(鎮、市)公所之主計室。 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主計室、會計室。
  2. 前項經授權核定之員額編制,除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備或備查有案者外,應報總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