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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第 二 章 交通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交通費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等費,各依定價支給,交通不便地區所需交通費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共汽車及其他公民營客運汽車而言,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各該機關所在地市區內因急要公務者外,不得開支計程車費。

如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准。

凡陪同外賓人員出差者,其交通費應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各依定價標準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依附表一之規定,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並按其實有眷屬人數支給交通費。

赴任人貝經准支給交通費,其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比照第八條之規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