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第 6 條規定,如有緊急公務或事實上的需要需要搭乘飛機,必須提前報經各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根據我所熟悉的資料,有一個案例是被告在九十年四月十五日申請出差三天,遵循了縣政府的相關規定,並且未違反出差旅費的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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