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等費,各依定價支給,交通不便地區所需交通費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共汽車及其他公民營客運汽車而言,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各該機關所在地市區內因急要公務者外,不得開支計程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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