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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差事竣後,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出差旅費報告表,所列各欄逐項詳實填報,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該機關審。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198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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