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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決定,如利用公文或電話可資處理而達成任務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期間,各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視事實之需要,應予事先規定,有特殊原因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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