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臨時費,各職務等級人員,其支給標準如附表一所定。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標準支給之。 約聘 (僱) 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前表分等標準支給之。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198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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