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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2

1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 (包括營業基金及營業循環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
2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於收到立法院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十天內,依據審查修正之項目內容及應行調整事項,整編法定預算,並將有關書表報由主管機關轉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備查。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