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於收到立法院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十天內,依據審查修正之項目內容及應行調整事項,整編法定預算,並將有關書表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備查。
依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2條的規定,各基金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立法院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十天內,根據審查修正的項目內容和應進行的調整事項,重新編制法定預算,並將相關文件報送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備查。 舉例:如果某個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立法院的審查結果通知之後,發現需要調整某些項目的預算,根據法規,他們應該在十天內重新整編法定預算,並將相關文件報送相應的部門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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