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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三章 單位預算機關、基金概算之編製

§ 13–164

14
各機關對依預算法規定,以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之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切實檢討,其性質相近者,應予簡併;無繼續設立必要者,應予裁撤。其概算之編製,應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詳列運用計畫,並參照「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辦理。
15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及所管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概算,應詳加審,並將審核結果,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有關科目項下。 前項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16
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及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作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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