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辦理,並應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如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原則」 (附件十七) 規定請中央補助事項時,應另行編製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 (如附件十八表一) ,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五章 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
§ 25–28共 4 條
省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購置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比照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省市政府各類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應依照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核定情形,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省市政府並應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前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 提報全盤收支預算數 (附件十八之表二、三、四)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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