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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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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加強先期作業,並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二) 、「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三) 及「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四)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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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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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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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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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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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加強先期作業,並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