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單位概算之編製,除應比照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三章 單位概算之編製
§ 13–14共 2 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作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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