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單位概算之編製,除應比照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13條,各機關單位應依「單位概算編製要點」辦理概算的編製。這表示各機關在編列概算時,除了需遵守前面所列的相關規定外,還需按照附件九中的規定進行。例如,苗栗縣政府在105年3月9日的資料中提到了對各單位機關的歲出概算額度進行討論和磋商,並在收支差短的部分積極爭取補助款或其他財源挹注彌平,這些都是符合概算編製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