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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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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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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包括營業部分及營業部分預算,以下簡稱各基金預算,如僅涉營業部分,稱國營事業預算,僅涉非營業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之編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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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度各基金預算重點如下: 一、應配合國家施政方針及建立亞太營運中心等政策,加強研究發展,改進業務,並本自給自足之原則,力求有盈無虧,提高經營績效。國營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時,應凍結員工調薪,且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檢討結束經營。 二、應依據民營化時間表,加速進行民營化工作,妥適編列有關之預算,增加國庫收入。 三、應加強精簡組織及員額,業務萎縮及功能不彰之基金或部門應予以裁撤或簡併,以提高用人效益,降低用人成本。 四、應參照過去實績,衡量未來業務需要,妥訂合理之產銷營運 (作業) 目標,據以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 (賸餘) 之估計。各國營事業並應儘量增加盈餘繳庫數。至所請由庫增資 (增撥基金) 及彌補虧損 (短絀) 等,除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五、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充分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工程之順利進行。 七、各國營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國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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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時,應注意下述各點: 一、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本零基預算原則辦理。數據資料應力求具體、詳盡與確實。固定資產投資、現金增資 (由庫增撥基金) 、轉投資、公積或盈餘轉增資 (公積或賸餘轉撥基金) 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序列入預算辦理;確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不得引用預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以墊款肆應有關支出。擬編預算時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會議或類似組織,由國營事業 (基金單位) 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按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劃分。凡屬建設新廠、重大改良及更新、擴充生產與維持正常營運作業必須之設備者列為計畫型資本支出;其他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列為非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型再分為新興計畫與繼續計畫二類,並各按計畫別分列,按性質別分析 (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租賃權益改良) ,非計畫型逕依性質別分析。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除維持正常營運所需設備汰換及其他無法評估計畫效益者外,應對市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原料供應與財力負擔及過去投資之實績,先有週詳之考慮,成本效益應作精密之評估,包括風險與不定性分析等。分析時應揭露預測之假設條件及資料來源,並顧及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而後排定優先順序。其財務計畫欠週或投資報酬率欠佳或低於資金成本率者,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應不予成立,對於計畫之社會成本或效益,應予計算或說明。各項計畫均應配合工程進度及實際執行能力,核實編列年度預算;繼續性投資計畫,以前年度所列預算尚敷支應者,本年度預算暫緩編列,並應逐年重新評估,不合效益者,應檢討緩辦或停辦;新興投資計畫,應妥訂完成後之經營管理方式。各計畫中,與目標無直接關聯之非必要性設施,均不得編列。非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力求撙節,從嚴核列;非業務急需之土地購置、房屋建築及設備購置,均暫緩編列。 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預算之編列,應確實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三、產銷 (作業) 營運目標: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未來市場趨勢、業務需求、擴充設備能量、提高設備利用率,與提高人員效率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縝密估測其量值。 四、成本售價與合理報酬:各項成本,應在不影響工作及產品品質之前提下,力求撙節,國營事業並應按變動與固定成本分析之。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不隨業務營運量之增減變動者,屬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隨業務量而變動並成正比例增減者,屬變動成本。變動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與生產有關的直接費用,諸如依機器小時或生產數量核計之設備折舊、水電煤氣費,及部分運輸與行銷等變動費用,應依工業工程研究或依歷史資料發展,訂定標準單位變動成本(率) ,並於預算表內註明。固定成本包括支援性之製造費用,諸如維護、督導、生產規劃、品質管制及一般行銷、管理等固定費用,應依增量成本效益分析,按部門或企業整體訂定適當固定金額,然後根據正常成本訂定公平售價與合理報酬。 五、研究發展計畫:應考慮國際及國內科技發展之動向,作事先評估,注意將來所需財力及相關條件之配合,依本院核定之有關規定辦理。凡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及提供勞務技術、改善製程、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研究、產品市場調查之支出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所作可行性研究暨環境保護影響評估經費均列入研究發展費用,並編列預算。 六、凡依預算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基金預算內所列盈餘 (賸餘) 之應解庫額、虧損 (短絀) 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 (基金) 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與各該主管機關所編主管歲入、歲出單位預算列數一致,各主管機關並應負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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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長期債務之舉借,及資金之轉投資,其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於擬編業務計畫時,應附具全部計畫金額及各年度分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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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應切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如確屬重大特殊工程須報行政院調整標準者,得於預算編列時,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彙計表中具體敘明,主管機關並應詳加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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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其與規定編列標準不符,或所屬各基金轉投資於同一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編列不一致者,或收入編列保守、支出編列偏高者,應予覈實修正,除有具體原因者外,盈餘 (賸餘) 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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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