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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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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其與規定編列標準不符,或所屬各基金轉投資於同一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編列不一致者,或收入編列保守、支出編列偏高者,應予覈實修正,除有具體原因者外,盈餘 (賸餘) 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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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7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編列標準不符,或所屬各基金轉投資於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