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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四章 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之編製

§ 43–464

43
行政院主計處應按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會議審查結果,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以前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及其分析說明 (分為營業及營業二部分) ,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
44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45
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基金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時,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46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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