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從以上提供的文字來看,並沒有提及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46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和範例討論。抱歉,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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