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1–24共 4 條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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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1–24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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