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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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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業權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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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權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營運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政事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