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業權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2條,該法規明文規定了業權型特種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辦法。其中,業權型特種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型特種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此外,各基金的名稱在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可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根據最新的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的資料,可舉出在該法規下的一個範例。例如,高雄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就符合業權型特種基金中的作業基金,其性質為留本基金,並規定了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等內容,符合該法規的規定。 至於政事型特種基金,則可參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2條的規定,其中明確描述了政事型特種基金的類型,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符合該法規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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