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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10.05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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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勢變更:指中央政府營業特種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業務因政策變更,無須繼續辦理。 (二)業務移撥地方政府,無須繼續辦理。 (三)因其他原因,致業務無繼續辦理之必要。 二、執行績效不彰:指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作業基金之淨值為負數,且難以改善。 (二)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之基金餘額為負數,或不含短期債務之可用資金不足,且難以改善。 (三)營運或業務執行情形經主管機關績效不佳,且難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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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之基金餘額為負數,或不含短期債務之可用資金不足者,應加強財務控管;如無新增適足財源,其支出不得超出年度預算總額,並由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進行專案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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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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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10.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