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第 二 章 公務審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公務審計
各縣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法定預算連同所屬機關工作計畫與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應依限送該兼辦審計室。 前項分配預算查核結果,如與法定頂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兼辦審計室審核。 前項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核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送該兼辦審計室審核 審核前項決算,應依照審計法及決算法有關規定辦理。
各縣市政府所屬各非營業循環基金之審計,適用第十條至第十五條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