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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縣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法定預算連同所屬機關工作計畫與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應依限送該兼辦審計室。 前項分配預算查結果,如與法定頂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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