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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兼辦鄰近縣市年度總決算與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應於各該縣市政府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並提出審核報告於各該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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