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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審計室處理兼辦鄰近縣市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會議決議行之,遇有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覆核案件,應送臺灣省審計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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