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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審計室每年度應分別擬具兼辦各該縣市財務審計工作計畫,列入年度施政計畫,層報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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