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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三章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 14–152

14
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核定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送該兼辦審計室。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查結果,如有錯誤,應發還更正或重編。
15
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月報、半年結算表及年度決算,應送各該兼辦審計室審。 會計月報及半年結算表之審核,平時以書面為主,如有疑義應予查詢,如有錯誤或不當,應依法處理。 審核年度決算或抽查財務收支,依照審計法決算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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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