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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核定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送該兼辦審計室。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查結果,如有錯誤,應發還更正或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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