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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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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月報、半年結算表及年度決算,應送各該兼辦審計室審。 會計月報及半年結算表之審核,平時以書面為主,如有疑義應予查詢,如有錯誤或不當,應依法處理。 審核年度決算或抽查財務收支,依照審計法決算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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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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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第 15 條規定:「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月報、半年結算表及年度決算,應送各該兼辦審計室審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