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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兼辦審計室審。 前項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核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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