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訴訟輔導科每月辦理事項及服務件數,應於每年底分別列表,連同有關簿冊,報請院長核閱。(附式六)
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每年應將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函報高等法院核備。(附式七)
高等法院應將所轄法院訴訟輔導科每年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二十日前,彙報司法院核備。(附式八)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九章 附則
§ 31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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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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