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訴訟輔導科每月辦理事項及服務件數,應於每年底分別列表,連同有關簿冊,報請院長核閱。(附式六) 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每年應將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函報高等法院核備。(附式七) 高等法院應將所轄法院訴訟輔導科每年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二十日前,彙報司法院核備。(附式八)
根據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31條,訴訟輔導科每月應將辦理事項及服務件數列表,並連同有關簿冊,報請院長核閱。同時,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每年應將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情形,在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報高等法院核備。另外,高等法院則應將所轄法院訴訟輔導科每年辦理服務情形,在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彙報司法院核備。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訴訟輔導科的工作情況得到監督和核准,以保障民眾的訴訟需求得到充分的服務。 作為參考,司法院於2019年發布的「法院訴訟輔導科暨司法改革工作手冊」中提到,訴訟輔導科是為了協助訴訟當事人解決訴訟爭議,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援助的專門部門。訴訟輔導科的工作包括提供訴訟形式的建議、協助擬定訴狀、法律意見或法律援助,並協助當事人解決訴訟糾紛。訴訟輔導科的目標是提供效率和公正的司法服務,確保公民的訴訟需求得到充分滿足。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院訴訟輔導科暨司法改革工作手冊〉,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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