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三十一、訴訟輔導科每月辦理事項及服務件數,應於每年底分別列表,連同有關簿冊,報請院長核閱。(附式六) 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每年應將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函報高等法院核備。(附式七) 高等法院應將所轄法院訴訟輔導科每年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二十日前,彙報司法院核備。(附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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