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法院應發給或發還之款項或贓證物品,得請求訴訟輔導科洽請承辦人員迅速辦理交付領取手續。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五章 洽領款物文件
§ 21–22共 2 條
二十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裁判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得請求訴訟輔導科洽請承辦人員迅速辦理發給或交付領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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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2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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