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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法院應發給或發還之款項或贓證物品,得請求訴訟輔導科洽請承辦人員迅速辦理交付領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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