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訴訟輔導科人員對於撰繕書狀之內容及所涉及之事實或證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20條,訴訟輔導科人員在處理書狀撰寫時,應保持秘密,不得洩漏書狀內容及所涉及的事實或證件。這是為了確保當事人的隱私權和業務秘密得到保護。具體的例子目前沒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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