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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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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訴訟輔導科人員對於撰繕書狀之內容及所涉及之事實或證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20條,訴訟輔導科人員在處理書狀撰寫時,應保持秘密,不得洩漏書狀內容及所涉及的事實或證件。這是為了確保當事人的隱私權和業務秘密得到保護。具體的例子目前沒有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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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訴訟輔導科人員對於撰繕書狀之內容及所涉及之事實或證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