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八十八條訂定之。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一章 通則
§ 1–9共 9 條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依本要點之規定行之。
三、訴訟輔導科之辦公處所應設於院內公眾出入之明顯處所,並採行櫃台化作業。
四、訴訟輔導科置科長一人,應就富有服務熱忱、民刑事紀錄或執行經驗之書記官優先遴用,並視業務之繁簡,置書記官一至六人、專任或兼任錄事一至三人。
前項書記官,得兼辦紀錄事務。
機關首長及書記官長對於訴訟輔導科,應隨時監督考核,並注意有關單位之密切配合。
五、各級法院得與各大學協調,由各大學法律系學生在訴訟輔導科實習,擔任訴訟輔導員。
各級法院得聘請熟悉法院業務之熱心人士擔任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訴訟輔導員及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應受訴訟輔導科科長之指揮監督。
訴訟輔導員及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遴選及服務要點,由各法院定之。
六、訴訟輔導科人員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應本便民禮民之宗旨,恪遵法令,迅速確實,並以誠懇和譪之態度為之,不得無故拒絕。
七、訴訟輔導科服務輔導之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訟案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二)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三)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四)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五)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六)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七)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八)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十一)洽辦法律扶助。
(十二)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十三)代售司法狀紙。
(十四)宣導法律常識。
(十五)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八、民眾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訴訟輔導科為前點之服務,訴訟輔導科應即為妥適之處理。
訴訟輔導科設內外線專用電話及電子信箱,處理民眾之言詞及電子信件請求。
訴訟輔導科對第一項之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得不經由法院收發室,逕以訴訟輔導科名義收受、答復,惟應設簿登記。
九、法院各單位應與訴訟輔導科密切配合,對民眾之請求,應即為妥適之處理。
法院與民眾接觸較頻繁之單位,應儘量集中在同一或相鄰之處所辦公。
國庫派駐法院經收案款或法院代收案款之人員,得在訴訟輔導科或其相鄰之處所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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