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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訴訟輔導科服務輔導之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訟案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二)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三)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四)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五)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六)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七)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八)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十一)洽辦法律扶助。 (十二)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十三)代售司法狀紙。 (十四)宣導法律常識。 (十五)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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