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訴訟輔導科服務輔導之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訟案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二)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三)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四)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五)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六)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七)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八)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十一)洽辦法律扶助。 (十二)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十三)代售司法狀紙。 (十四)宣導法律常識。 (十五)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根據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7條的規定,訴訟輔導科的服務範圍涉及程序方面的事項,而非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具體工作項目,包括: - 輔導處理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和其他非訟案件的程序事項; - 輔導處理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和聲請再審的程序事項; - 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和公證費; - 輔導報到、遞狀和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 回答當事人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方面的詢問; - 回答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和案件進行情形的詢問; - 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和撤銷收容的程序事項; - 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和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 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和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 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 辦理法律扶助事項; - 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 代售司法狀紙; - 宣導法律常識; - 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以上是根據《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7條》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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