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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四章 撰繕書狀

§ 16–205

16
十六、民眾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但以法院訴訟或非訟事件有關之程序書狀為限。
17
十七、請求撰繕書狀,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但訴訟輔導科認為關係重大者,應由本人為之。 前項請求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件,交由訴訟輔導科對無訛,登記在簿(附式三)後,始代為撰繕。
18
十八、訴訟輔導科人員代為撰繕書狀,應依請求人所述,翔實撰繕,不得違背其本意。書狀撰繕完畢,應向請求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詢以撰繕有無錯誤。如請求人認為須增、刪、變更者,應即為之。 前項人員應依法定書狀格式,記載有關事項。書狀作成後,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並加蓋訴訟輔導科印章。
19
十九、訴訟輔導科應製備常用書狀例稿,免費供應民眾取用,並應陳列有關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之法令資料,供民眾參考。
20
二十、訴訟輔導科人員對於撰繕書狀之內容及所涉及之事實或證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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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