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請求撰繕書狀,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但訴訟輔導科認為關係重大者,應由本人為之。 前項請求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件,交由訴訟輔導科核對無訛,登記在簿(附式三)後,始代為撰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