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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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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請求撰繕書狀,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但訴訟輔導科認為關係重大者,應由本人為之。 前項請求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件,交由訴訟輔導科對無訛,登記在簿(附式三)後,始代為撰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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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17條,請求撰繕書狀的人可以由本人或其代理人進行,但如果訴訟輔導科認為關係重大,應由本人進行。請求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件,交由訴訟輔導科核對無誤後,才能代為撰繕。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自己撰寫書狀,但在某些情況下,訴訟輔導科可能要求當事人本人進行書狀的撰寫,並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核對身份的真實性。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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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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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請求撰繕書狀,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但訴訟輔導科認為關係重大者,應由本人為之。 前項請求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