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訴訟輔導科人員代為撰繕書狀,應依請求人所述,翔實撰繕,不得違背其本意。書狀撰繕完畢,應向請求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詢以撰繕有無錯誤。如請求人認為須增、刪、變更者,應即為之。 前項人員應依法定書狀格式,記載有關事項。書狀作成後,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並加蓋訴訟輔導科印章。
根據「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18條,訴訟輔導科的人員代替當事人撰繕書狀時,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詳實地撰寫,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本意。撰繕完成後,應向當事人朗讀或交給他人閱覽,詢問是否有任何錯誤。如果當事人認為需要增加、刪除或變更項目,應立即進行修改。 此外,根據法定書狀格式,書狀應該記載相關事項,包括書狀的製作年、月、日,並加蓋訴訟輔導科的印章。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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