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訴訟輔導科人員代為撰繕書狀,應依請求人所述,翔實撰繕,不得違背其本意。書狀撰繕完畢,應向請求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詢以撰繕有無錯誤。如請求人認為須增、刪、變更者,應即為之。 前項人員應依法定書狀格式,記載有關事項。書狀作成後,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並加蓋訴訟輔導科印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