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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訴訟輔導科人員代為撰繕書狀,應依請求人所述,翔實撰繕,不得違背其本意。書狀撰繕完畢,應向請求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詢以撰繕有無錯誤。如請求人認為須增、刪、變更者,應即為之。 前項人員應依法定書狀格式,記載有關事項。書狀作成後,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並加蓋訴訟輔導科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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