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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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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民眾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但以法院訴訟或非訟事件有關之程序書狀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16條,民眾可以請求該科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但僅限於與法院訴訟或非訟事件有關的程序書狀。 參考資料:「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最高法院發布,日期2007年7月18日。 範例:一位民眾在涉及法院訴訟中需要撰寫訴狀時,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請求協助,該科將代為撰繕符合法院訴訟需求的書狀,以提供民眾適當的法律輔助。

  • 非訟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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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民眾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但以法院訴訟或非訟事件有關之程序書狀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