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民眾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訴訟輔導科為前點之服務,訴訟輔導科應即為妥適之處理。 訴訟輔導科設內外線專用電話及電子信箱,處理民眾之言詞及電子信件請求。 訴訟輔導科對第一項之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得不經由法院收發室,逕以訴訟輔導科名義收受、答復,惟應設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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