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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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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眾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訴訟輔導科為前點之服務,訴訟輔導科應即為妥適之處理。 訴訟輔導科設內外線專用電話及電子信箱,處理民眾之言詞及電子信件請求。 訴訟輔導科對第一項之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得不經由法院收發室,逕以訴訟輔導科名義收受、答復,應設簿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明文規定,當事人在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受訴法院指的是與訴訟有關的法院,可以是正在處理案件或已經處理過案件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的規定,如果上訴申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的效力也同樣適用於各個審級。因此,當事人在第二審法院裁決結束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時,該訴訟救助的受訴法院即為上訴審法院。 在訴訟救助聲請過程中,當事人應向受訴法院提交申請。如果訴訟已經經過法院裁定結束並且脫離法院的管轄,則無法提出訴訟救助的申請。 根據最後一篇訴訟救助的範例,原審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救助聲請裁定駁回,但在該篇裁定中有錯誤。因此,最高法院裁定該訴訟救助部分無效,並且要求根據原審法院送交的案卷另行裁定。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沒有關於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8 條的相關內容,無法對該條進行逐條解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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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8 條規定:「八、民眾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訴訟輔導科為前點之服務,訴訟輔導科應即為妥適之處理。 訴訟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